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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经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志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361号原告秦皇岛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玉英,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志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泽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庆国审判员  董晓勇审判员  徐爱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