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一彪交通肇事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一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8号被执行人王一彪,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余市。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王一彪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一彪缴纳罚金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