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叶日锋与钟伟群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日锋,钟伟群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叶日锋,男。委托代理人曾文俊,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伟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日锋与被告钟伟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日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