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季文忠与陈绍南、季文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文忠,陈绍南,季文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季文忠。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绍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季文国。再审申请人季文忠因与被申请人陈绍南、季文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温苍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文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季文忠与被申请人季文国系同胞兄弟。200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陈绍南受雇季文国为其修理铁拉门,季文忠经营的点心店与季文国房屋相互毗邻,陈绍南在作业打磨铁门时产生的铁灰飞溅到季文忠点心摊头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生意,申请人便要求陈绍南暂时停止作业,而季文国对季文忠进行谩骂,其儿子还殴打季文忠,被邻居陈传峰劝止。但不久,季文国再次叫来陈绍南继续修理其铁门,由于季文忠的阻止,遭到陈绍南的殴打致重伤,后陈绍南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陈绍南在未取得上岗证或资质证书从事修理铁拉门行业,属无证经营。季文国在选任、指示无资质证书的陈绍南为其修理铁拉门,且未提供保证陈绍南正常作业环境,存在过失或过错。季文国在申请人多次阻止无效的情况下,怂恿陈绍南殴打季文忠,致使季文忠身体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季文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申请人特提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被申请人季文国、陈绍南共同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期颅骨修补手术费用、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74645.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季文国、陈绍南未提交答辩意见。申请人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用以证明其身份主体资格;2、住院病历、医疗证明单及发票复印件47份,用以证明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及支付医疗费的事实;3、鉴定文书复印件3份,用以证明申请人是损伤程度为重伤、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上残等级为十级的事实;4、(2010)温苍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陈绍南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的事实;5、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各一份,用以证明陈绍南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期间对原审案件事实未能充分表达的事实;6、(2010)温苍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陈绍南造成季文忠身体伤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被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7、陈传峰、陈绍南的询问笔录各一份,用以证明季文国与季文忠当时发生纠纷过程及陈绍南无资质证书从事修理行业以及季文国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的事实。被申请人季文国、陈绍南在再审期间未提供证据材料。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系国家法定机关出具的具有社会公信力和法律效力的文书,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4、6,系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力予以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证据5、7,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能季文忠的损害结果与季文国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季文忠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季文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文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诗意代理审判员 林 宁人民陪审员 赵典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志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