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刚诉被告商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刚,宋刚诉称,商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950号原告:宋刚,男。被告:商海涛,男。原告宋刚诉称:被告商海涛拖欠原告宋刚借款15300元,因被告商海涛未予偿还,故要求被告商海涛立即偿还。原告宋刚诉被告商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商海涛在外打工多年,现地址不详。原告宋刚不能提供被告商海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拒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商海涛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本案属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刚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91元退还原告宋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明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