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东营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东营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孙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扈中乾,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以北、东港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杨宝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庆建,男,汉族,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49元,减半收取15624.5元,由原告东营新纪元地基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燕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杜贵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春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