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曾德庆与福州亚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庆,福州亚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曾德庆,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亚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李东贵,总经理。被告李宁,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庆与被告福州亚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德庆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