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苍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苍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林,宿迁市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苍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苍某申请撤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