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某煤矿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市某某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行执字第10号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某某市某某矿。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某市某某矿行政处罚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城人社监罚字(2014)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某市某某矿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敏代理审判员 田野代理审审员王百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符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