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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执字第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与周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周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199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94号。被执行人周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8)芝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晓在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873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