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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天峰与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峰,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794号原告王天峰。被告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承诺2014年6月23日还清,2015年1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8.7万元,口头承诺于2015年1月底还清,以上两笔借款被告为原告均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未偿还该两笔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5年6月20日前,被告沧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天峰借款8万元,自2015年7月份开始,于每月的月底前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直至该38.7万元借款还清为止。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剩余的全部债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553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