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杨文蓉、楚廷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文蓉,楚廷勇,卓保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马鞍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蓉。被告:楚廷勇。被告:卓保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杨文蓉、楚廷勇、卓保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