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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清渠与马超、彭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渠,马超,彭新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二初字第02274号原告:李清渠,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超,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孙中民,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新生,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渠诉被告马超、彭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延长十五日。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