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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与赵开发、谢玉凤、卢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平,赵开发,谢玉凤,卢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14号原告:黄建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赵开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谢玉凤,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赵开发妻子。被告:卢炯,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黄建平与被告赵开发、谢玉凤、卢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平、被告赵开发、卢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玉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建平诉称:2013年4月25日,赵开发因资金周转需要,经卢炯担保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利率1.5%,赵开发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底,原告通过担保人卢炯多次向赵开发催讨,赵开发至今分文未还。赵开发与谢玉凤系夫妻关系,故诉请法院判令1、赵开发、谢玉凤立即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卢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赵开发、谢玉凤、卢炯负担。赵开发在庭审中辩称:对黄建平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黄建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宽限还款时间。谢玉凤未作书面答辩。卢炯在庭审中辩称:对黄建平所主张的担保事实无异议,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建平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黄建平、赵开发、卢炯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原件一张,证明2013年4月25日赵开发向黄建平借款18万元,约定月利率1.5%,卢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对于黄建平提供的证据,赵开发、卢炯均不持异议。谢玉凤没有到庭,未提出质证意见。赵开发、卢炯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谢玉凤没有到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当事人双方各自提供的,对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4月25日,赵开发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建平借款18万元,约定月利率1.5%。赵开发出具借条一张,卢炯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上签了字。2014年底,黄建平通过保证人卢炯多次向赵开发催讨未果,致讼。另查明:赵开发与谢玉凤系夫妻关系。赵开发与黄建平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赵开发、谢玉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开发向黄建平立据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归还借款。现黄建平要求赵开发归还借款18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谢玉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黄建平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行使抗辩权的自行放弃。因谢玉凤与赵开发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债务应为赵开发和谢玉凤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黄建平主张谢玉凤连带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卢炯自愿为赵开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黄建平要求卢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开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建平借款18万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二、被告谢玉凤、卢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0元,由被告赵开发、谢玉凤、卢炯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帐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