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苗绿宝与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久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绿宝,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久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943号原告苗绿宝。委托代理人李艳丽,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久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东门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绿宝与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久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地面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绿宝撤回对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久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