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恢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兆雄与孙治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刘兆雄,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孙治和,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兆雄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法执字第00377号执行裁定书恢复申请执行孙治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孙治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兆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13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32550元。被执行人孙治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治和有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路6号明德八英里小区1号楼2单元22304号房屋一套评估、拍卖无人竞买致流拍。现申请人刘兆雄自愿流拍价格50.97万元以物抵债。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孙治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兆雄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孙治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