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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林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林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郑某甲,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财文,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乙,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某,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林某、郑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丽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