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林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林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郑某甲,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财文,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乙,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某,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林某、郑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丽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