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尹建华与李焕德、李焕果、杨菊芳、李乔、李青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华,李焕德,李焕果,杨菊芳,李乔,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尹建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6日。被执行人:李焕德,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30日。被执行人:李焕果,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杨菊芳,女,汉族,生于1945年2月26日。被执行人:李乔(系被执行人李焕德之女),女,26岁,汉族,学生。被执行人:李青(系被执行人李焕果之女),女,18岁,汉族,学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焕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焕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焕德存款301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