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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深义诉刘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深义,刘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深义,男,195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齐海乡大王庄村张庄*****号。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国,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苗沟村委光国楼村****号。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深义、刘占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深义的委托代理人张计红,上诉人刘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条所涉及的款项是刘占国向张玲本人借款还是刘占国预支预制厂财务现金,原审法院并未查清,刘占国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保存的预制厂账册,并且提交了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应核实该账册的真实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的规定,张玲去世后,其生前所享有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张玲个人所有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故本案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与诉讼,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诉讼,属程序违法。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