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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行审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审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傅建民。委托代理人汪建军、楼珍陆。被执行人黄伟。原义乌市卫生局(与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为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学诊疗活动的行为于2014年8月14日被行政处罚一次后,再次于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1月22日(行医时间为1月27天)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后街54号,通过患者口述、器械检查和使用药物等方法,开展内科诊疗等执业活动。因未能提供诊疗收入凭证,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血压计1付、听诊器1个、一次性使用输液器237包、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438包、黄体酮注射液1盒、阿奇霉素片19盒、头孢拉定颗粒65盒、头孢克肟颗粒10盒、注射用头孢噻肟钠12盒、阿莫西林胶囊48盒、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167瓶、盐酸左氧氟沙星68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9盒、注射用头孢拉定14盒、尿素维E乳膏19盒、50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48瓶、盐酸咯哌丁胺胶囊32盒、牛黄解毒片78包、小柴胡颗粒89盒、腰痛片32盒、25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61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盒、氯化钠注射液72瓶、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21盒、炎可宁片29盒、利巴韦林注射液13盒、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9支、维生素C注射液17盒、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9盒;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义乌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义乌市卫生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