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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与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谭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19号请求人: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东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90695630-8。代表人:康敏。被请求人: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环城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6370-9。法定代表人:向旭东。被请求人:谭海。请求人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因与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谭海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调取、复制“九五168”轮的船舶登记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依法调取、复制“九五168”轮的船舶登记资料。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2015年6月15日前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