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彬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住长春市临河街。负责人徐凤生,行长。被执行人王彬,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彬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终结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39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平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