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824号原告张×,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被告王×,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