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言英与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陈言英,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邓以超、罗冠涛,分别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邓毅。委托代理人:刘潮活,系广东新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言英诉被告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构成伤残等,需进行伤残鉴定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向良平审 判 员 温泳梅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