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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蒲敏与重庆融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敏,重庆融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80号原告蒲敏,女,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蒲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融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号D栋10-2#,组织机构代码06567536-7。法定代表人赵开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敏,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蒲敏与被告重庆融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蒲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敏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蒲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