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梅与强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4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强某某,男,汉族。本院杨某与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强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偿还借款234000元及以借款本金200000元计算的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344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