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炳球与曾少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炳球,曾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333号申请执行人:梁炳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13。被执行人:曾少波,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19。关于梁炳球与曾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少波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68号(田德花园)9栋1单元204房(权证号码:C2××06)。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