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荣兴申请宣告徐宝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荣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一(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徐荣兴。申请人徐荣兴申请宣告徐宝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荣兴称,被申请人徐宝成系申请人的父亲,1968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自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XXX号家中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四十余年,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宣告徐宝成死亡。经查,徐宝成,男,1911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XXX号,系申请人徐荣兴的父亲。被申请人于1968年12月29日自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XXX号家中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1969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徐宝成的户籍已被注销。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6日发出寻找徐宝成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宝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宝成因下落不明已四十余年,至今仍杳无音讯,现其儿子要求宣告其死亡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宝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健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