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汪军与阿里木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军,阿里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汪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西湖镇毛腊湾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雪荣,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木江,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乌苏市车排子镇苇湖村。委托代理人:田生平,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汪军诉被告阿里木江农村土地承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里木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军撤回对被告阿里木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14元,减半收取8907元,由原告汪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8907元)审判 长员 胜 利人民陪审员 吐尔逊江人民陪审员 阿 里 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智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