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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卢潍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潍东,殷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卢潍东。被执行人殷常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殷常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殷常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