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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203号原告章某甲,外出务工人员。被告周某,外出务工人员。原告章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黎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甲、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尔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月16日生下一女孩,取名章某乙。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夫妻关系不融洽,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且被告在每次吵架后将女儿丢下而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周某辩称,要求调解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接触几天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取名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会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现原告以被告个性要强,喜欢攀比,及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章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合法。原告诉请离婚主要是以被告个性要强,喜欢攀比,双方性格不合,为此常日常生活琐事吵架等为由,本院认为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章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账号35×××29)审判员  黎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官 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