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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阴东诉尚新红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东,尚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阴东,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尚新红,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尚新红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尚新红在收到本执行通知后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阴东借款1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35元。但被执行人尚新红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尚新红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稷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账户上,账号是:0453100104001962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解春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