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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4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被告薛某,男,生于1964年8月16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