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以已与被告姜某某在宁乡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袁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