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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凃健、付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凃健,付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凃健,农民。申请人付桂,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凃健、付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青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凃健、付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经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付桂名下的牌号为湘F×××××的起亚K3型小汽车归申请人凃健所有,车贷由付桂负责偿还,付桂须协助凃健办理有关过户手续,从即日起,在未过户期间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均由凃健自行负责;二、付桂支付凃健现金20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完毕;三、双方不再有其他任何纠纷,也不得再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费用提出新的诉求;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青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