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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姚兴松与阚海成、沈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兴松,阚海成,沈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姚兴松。委托代理人:李家柱。被告:阚海成。被告:沈晓娟。原告姚兴松与被告阚海成、沈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赟按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兴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家柱,被告阚海成、沈晓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5日,被告阚海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约定月息1.5%,并出具借条一份。同年7月26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此后,多次催讨未着。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由两被告共同归还,故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41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8300元;2、支付原告讨债损失的住宿费人民币7610元,误工费人民币19800元(按每天150元计算131天);3、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2、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三份及婚姻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的事实;证据3、借条两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1000元的事实;证据4、阚海成的股份说明一份,用于证明吴林的工程中有阚海成40%股份的事实;证据5、证人杨某说、李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为筹工程款向原告借贷;证据6、考勤表一份,证明阚海成是工程实际负责人;证据7、收据三份,证明原告讨要上述借款所支出的交通费的事实;被告阚海成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称,其中的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实际其收到只有人民币100000元,后又于2014年1月3日归还了人民币50000元,2014年4月27月归还了人民币4800元。被告阚海成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收条两份,证明案外人吴英即被告阚海成的岳母已代其归还人民币54800元的事实。被告沈晓娟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称,其不清楚借款,情况都不知道。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阚海成的收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在吴林的工地上做工,2014年过年时在吴林家讨要工资,该款是吴林通过姐姐吴英支付的工资款,与本案借款无关联性。综上,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的证明效力,但原告提供证据4、6、7及被告阚海成提供的收条两份,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5日,被告阚海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约定月息1.5%,并出具借条一份。同年7月26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因原告催讨未着,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阚海成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阚海成未及时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上述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第二笔借款1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不应计算利息,具体利息数额由本院核准。另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催讨借款的住宿费、误工费,因双方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阚海成认为实际借款不符和已归还部分借款的辩称,因未提供证据及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阚海成、沈晓娟应归还原告姚兴松借款人民币141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47810元,合计人民币1888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7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93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19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