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亚与周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88-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被执行人:周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简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27240元及案件受理费241元、保全费1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毅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图书馆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毅的收入人民币108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法 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振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