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时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时某某。委托代理人时素杰,石家庄市元氏和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