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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时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时某某。委托代理人时素杰,石家庄市元氏和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聪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