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车文琴与侯朝龙船舶物料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文琴,侯朝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05号原告:车文琴,女,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朝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车文琴诉被告侯朝龙船舶物料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文琴诉称:2012年4月18日被告因经营“鲁荣渔57067/57068”对船的需要,在原告处赊欠船舶油料款共计600000元,并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凭,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船舶油款款600000元、利息10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该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侯朝龙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被告的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但原告仍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车文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六份正本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