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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十二”),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31日批准逮捕,2014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伙同彭定强、彭国新(均已判刑)、彭定宝(另案处理)在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油行村四巷20号对面空地利用扑克作赌具以“打鸡针”的形式开设赌场,招揽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及彭定强负责赌场日常管理,防止赌客之间因赌博发生矛盾闹事,彭定宝负责“抽水”及记帐,彭国新负责赌场外围搞关系。被告人李某雇佣陈武(已判刑)在赌场帮庄家收赔钱,彭定强雇佣“老长”(另案处理)帮赌客保管钱财,协助管理赌场。赌场同时雇佣人员负责在赌场附近望风。“抽水”所得的赃款由彭定宝保管,除开支外,被告人李某、彭定强、彭国新及彭定宝均分。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起算日从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4)合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志珍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