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谭才与吴永衡、张国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才,吴永衡,张国珍,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富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成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谭才。被申请人:吴永衡。被申请人:张国珍。被申请人: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78号富泰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吴永衡,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北海富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78号富泰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黄建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成利。申请人谭才因与被申请人吴永衡、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富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成利、张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富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有位于北海市广东南路78号富泰酒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及土地证号:(2000)地字第100428《建设用地批准书》、1999-006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北规临证建(2002)0**号《北海市建设工程临时许可证》】,查封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担保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48号碧桂华庭A、C、E幢临街商铺4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5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6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0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1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2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3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4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23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富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有位于北海市广东南路78号富泰酒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项目及土地证号:(2000)地字第100428《建设用地批准书》、1999-006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北规临证建(2002)0**号《北海市建设工程临时许可证》】,查封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北海桂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48号碧桂华庭A、C、E幢临街商铺4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5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6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0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1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2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3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14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23号【北房权证(2009)字第0155**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项载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玲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