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匡威之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匡威之星商贸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匡威之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灿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勇。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匡威之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0日将案件全部委托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5月23日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签收了委托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辉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