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洞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尹建平、孙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尹建平,孙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新村路1号。代表人张永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洋,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阳华兴,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尹建平,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群,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告尹建平、孙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远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