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宝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系沈阳市第一阀门厂退休职工。被告:张宝柱,男,汉族,系沈阳市机电设备成套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宝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