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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宝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系沈阳市第一阀门厂退休职工。被告:张宝柱,男,汉族,系沈阳市机电设备成套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宝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