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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昌桥、黄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桥,黄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昌桥,男,1982年6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7日被原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黄成等,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南宁市邕宁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逮捕。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罗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4时许,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在南宁市青秀区江津路“网友缘”网吧内上网,趁被害人何某熟睡、被害人陈某离开电脑位之机,二人将被害人何某的苹果6手机以及被害人陈某的华为荣耀3C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案发时价值4998元、华为荣耀3C手机案发时价值559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确认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4时许,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在南宁市青秀区江津路“网友缘”网吧盗窃被害人何某价值4998元的苹果6手机一台、被害人陈某价值559元的华为荣耀3C手机一台。同月19日,被告人黄昌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告人黄成等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黄昌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7日被原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雷某证言、被害人何某、陈某陈述、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盗窃他人财物计5557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分工不同,行为积极,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按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昌桥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昌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成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黄昌桥、黄成等向被害人何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九百九十八元、向被害人陈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五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光审 判 员  钟 君人民陪审员  周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椿红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