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术忠与孟德双、李伟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忠,孟德双,李伟红,庞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王术忠,农工。被告孟德双,农工。被告李伟红,农民。被告庞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忠与被告孟德双、李红伟、庞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术忠于2015年5月2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术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术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