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皮朝华、李松与胡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帮卓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朝华,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胡建,重庆帮卓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皮朝华,女,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坤鹏,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松,男,1997年出生。法定代理人皮朝华,女,1971年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5楼。负责人龙保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娟,上海锦天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男,1981年出生。被告重庆帮卓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5228室。法定代表人黄淑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男,197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朝华、李松诉被告胡建、重庆帮卓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朝华、李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朝华、李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朝华、李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皮朝华、李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源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