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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纪万良与重庆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新秀丽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第一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万良,重庆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新秀丽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第一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947号原告纪万良,男,蒙古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被告重庆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0号。被告新秀丽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0号时代广场第L411a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万良与被告重庆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新秀丽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第一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万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万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万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纪万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