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纪万良与重庆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新秀丽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第一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万良,重庆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新秀丽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第一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947号原告纪万良,男,蒙古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被告重庆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0号。被告新秀丽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0号时代广场第L411a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万良与被告重庆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新秀丽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重庆渝中第一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万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万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万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纪万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