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秀兰与王秀云、初旭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兰,王秀云,初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马秀兰,女,1949年10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21194910170023,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160号。被执行人王秀云,女,1965年2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11196502060027,住大连市西岗区庆贺街88号6-2。被执行人初旭,男,1952年12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204195212103035,住大连市西岗区庆贺街88号6-2。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秀云、初旭银行存款58854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