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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雷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670号罪犯雷杰,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退赔赃款14706元。2011年4月26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雷杰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雷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8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雷杰有一定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雷杰有一定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雷杰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璟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